我们社会的暴力观

纳文 任公子 7年前 (2016-04-16) 1480次浏览

即使以维护公共规则或道德为目的,个体自发执行惩罚也往往存在诸多问题,但法治轨道上的正当暴力缺位,自然会有民间自发的正义。公民频频遭受暴力侵害,却被严禁自力救济,此时这种立法就是在作恶。然而最终的正义还是要靠法治,自发正义往往失犯失控。

坏人不能随便惩罚

前不久有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热议,深圳一辆比亚迪撞上一辆违章变道的大众,无责,但事后承认是故意要给对方一个惩罚并已有三次类似行为。随后又一段视频中,一男子忍了两次后驾车怒撞前方一辆违章变道的捷达。

这类事故涉及的交通规则很清楚――“变道车让直行车”,即跨线变道应确保不妨碍将进入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否则在此过程中即使被后车撞上也应负全责。至于变道车还有跨越实线变道和不打转向灯等违章行为,只是加重其过错,即使合法变道时未避让直行车也足以负全责。

不过这两起事故引发的争议集中在直行车是故意撞车。对此有人认为:故意的行为不仅保险不赔而且涉嫌恶意损坏他人财产。还有人认为:遵守路权,善;挺身而出维护路权,大善!文明驾驶者既要让不违章的车感觉不到自己的存在,又要让侵犯自己路权的违章车感觉到威胁,下次不敢。如果有越来越多的人效仿这类行为,我国司机的行车素质将迅速提高。

后一种观点也得到网民的广泛支持,在多项调查中,支持撞车的都占到了绝对多数。这当然是从切身感受出发,上述交规虽然保障了直行车路权,但不发生事故,侵权的变道车也得不到任何惩罚,多数驾驶人甚至根本不会意识到自己侵害了他人权益或威胁了他人安全,很可能反而发出“你怎么开车的”这句经典质问。从这个意义上说,难怪宁愿卷入事故,承担麻烦也要教训一下这些“害人虫”的驾驶者会被视为英雄。

我们社会的暴力观

如果与去年成都因为对方女驾驶人不文明驾驶而将其拖下来痛殴的事件相比,这种行为还完全符合文明规范。诚如一位支持者所言:文明驾驶的宗旨,就是尽可能不给别人添麻烦。一个司机的最高境界,就是他在路上时别的车几乎感觉不到他的存在,别人不需要为他踩刹车,更不需要为他避让。不管做人还是开车,这应该是很基本的羞耻心了,谁也做不到每次都没有车因为自己的变道被迫踩刹车,但应该知道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不要那么心安理得,甚至责怪后车免责的法律有问题。不过大多数人的驾校都没教他们,爸妈也没教。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条法律就是专门为这些道德约束不了的人渣准备的。

显然,这段上升到行为规范的阐述存在问题。前半段没错,人应当明是非、知羞耻,自觉自律;可是以直行车撞违章变道车无责的法律为工具,有意惩罚道德约束不了的人渣,就过了界。这条法律并无这样的立法本意,更无这种授权,它保护的只是因对方违章而无法避免地撞坏对方车辆,这也是一些反对者将此事上升到“三观”的高度的原因。即使以维护公共规则或道德为目的,个体自发执行惩罚也往往存在缺少正当性和边界失控等诸多问题。

不过这两个案例也不无特殊,当事人是主动泄露故意撞车意图的,如果不说,外界也完全无法证明其故意。此时自然构成一种心照不宣的民间正义,它当然不符合法治准则,但符合社会现实。

这里还有一个悖论,如果当事人不透露故意撞车意图,或许违章者到最后也意识不到社会的愤怒和惩罚,还会以为自己变道有理,将自己视为不近人情的法规的受害人。很多人违法或侵害他人却全然不觉,也是对一个普法几十年的社会十足的讽刺。

还手要讲基本法

更重的暴力发生 4月12日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中――郑州街头两青年暴揍环卫工,一群路人看不下去,围殴这两人。虽然也有人觉得以暴制暴不应提倡,但不难预料,支持出手的人不在少数,有人甚至主张“把被垄断的暴力返还民众,社会才有进步的可能”。这当然也会有问题,即使事实很容易认定,对侵害者施以“私刑”也属违法。

然而当这种行为并不鲜见而且有增多趋势时,恐怕也值得反思:是否这个社会保护弱势,惩罚作恶者的机制出了问题?作恶大面积得不到惩罚,弱者大概率受到侵害,动摇的自然是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法治轨道上的正当暴力缺位,自然会有民间自发的正义,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三观正”的人当然可能“吾日三省吾身”,高度自律,但高度的法治需要高度的文明,法治尚待健全的社会的运行哪里可能处处符合“三观正”的标准。

比如,数年前某高级司法官员就曾对某小贩杀死城管一事发表看法:“两个人吵了一架,一个人把另一个人杀掉了,算正当防卫,这是有问题的。法院要勇于站出来维护法律底线原则。在刑案中不能因为当事一方弱势就偏袒。”

从字面上说,这一看法无疑正确得发指,但将这种案例中杀人行为的前因后果统统偷换成“吵了一架”,从而当即排除正当防卫,更有意回避全国范围内城管执法的正当性缺失和普遍暴力,显然有失公允。即使有人滥用弱势地位,在城管并未使用暴力时高呼“城管打人了”,政府也应当反思:在中国社会,如果没有暴力执法司空见惯的社会普遍认知,这句呼叫能变得如此有号召力,如此容易激起同情和公愤,以致危急时用来求救有奇效吗?而仅仅是针对城市占道经营等轻微违法,执法动辄引来鱼死网破的反抗,是否可能在经济和社会管理政策上另有问题?

我们社会的暴力观

至于说到正当防卫的暴力,也有官微也提醒大家: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的、对自动停止或已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已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实施的(包括对方先动手后实施的所谓反击)、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挑拨式的、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对合法行为采取的、对起先是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凡此十种情形均不属正当防卫。

对这一系列早有争议的法律规定,有人总结道:如果你正被一个17岁的小子或一个精神病强奸,反抗不算正当防卫;你被对方捅了一刀,只要对方刀子拔出来了,你也不能反击;对方刀子砍过来,你要先验对方身份证看是不是满18岁,还要验对方有无精神病史。

显然,立法和司法机关高度警惕公民自行使用任何暴力,哪怕公民为此只能遭受侵害也在所不惜。这种偏好自然有其原因,但即使这样有道理,制订这种立法的机关就应当做到从另一个角度极大地减少公民受到暴力侵害的情况。否则,公民一面频频遭受暴力侵害,一面严格禁止自力救济,此时这种立法就是在作恶。

不过,4月13日晚西安体院上千学生围堵、痛打一名“小偷”的事件也再次提示:民间正义也绝不只是以暴制暴那么简单,美国那样的公民自卫权也形成于漫长的权利冲突和博弈之中。在眼下的中国,自发的民间正义有时可能连事情原委也没搞清楚。比如这次事件经西安警方调查,被打男子醉酒,但已排除盗窃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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